2017年3月1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有效期为5年。该《办法》旨在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2016年10月27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要求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纳入环境管理的企业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办法》还要求环保部门在*上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记分实时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环境监督管理活动。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环保责任等方面的现象。
《办法》明确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组织形式、评价方法与评分标准、信息录入与记分、记分核销、奖惩措施、评价结果公开等内容。同时山东省环保厅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评价方法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分为三级,即环境信用绿标企业、环境信用黄标企业、环境信用红标企业。
《办法》要求,环保部门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并经环保部门核实后,对一次性记11分以下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核销其相应的记分;对一次性记12分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保留其相应的记分,下年度予以核销。企业本年度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应当转入下一年度记录。
从3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将会被录入评价系统;3月1日前发生且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也将录入评价系统。评价结果将在山东环境公开,并定期通报给中国人民银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机构,作为审查信贷、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等方面的重要参考。